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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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105-0014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贯彻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保障数据安全共享开放”新闻发布会实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24
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105-0014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贯彻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保障数据安全共享开放”新闻发布会实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24
“贯彻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保障数据安全共享开放”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时间:2021-05-24 11:35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发布会主题:贯彻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保障数据安全共享开放

  发布会时间:2021年5月20日16:00
  发布会地点:市民之家6楼622会议室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发布《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宣贯举措,解读《办法》。
  新闻发布会出席人员:数据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华山,数据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李相阳,主持人胡起。
  出席媒体:市融媒体中心、宁国政府网。
  新闻发布会议程:发布《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宣贯举措,解读《 办法 》。
数据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华山发布《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宣贯举措
  2020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和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开放、监管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办法》的颁布与实施,规范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了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下面,我就《办法》宣贯有关情况作一介绍。
  《办法》公开发布后,作为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的职能部门,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
  一是扎实有效开展学习宣传。按照省、宣城市有关工作安排,为确保《办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宁数[2021]27号),成立了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宣传计划,印制了《办法》读本和宣传单页,立足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企业和群众进行宣传,扎实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同时,还召开了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会议,对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信息化工作经办员进行了《办法》的培训和测试;将《办法》的解读纳入今年新闻发布会计划,以“线上+线下”多途径宣传的方式,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宣讲,做好《办法》解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办法》的知晓度,在全市上下形成政务数据“共享是常态、不共享是例外”的意识,依法有序及时共享政务数据,切实发挥政务数据在推进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民服务水平上的实效。
  二是切实加强数据共享应用。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办法》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为此,我们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数字宁国”总体建设规划方案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加快建设宁国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共建共用、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各类政务数据,增进各部门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赋能各类智慧应用,加强政务数据全链条管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办证,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是加快推进《办法》落地见效。《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报本级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快配套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办法》落地见效的长效机制。2021年1月27日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颁布《宁国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要求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需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预审,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系统建设执行,根据批准的方案及进度安排实施系统建设,组织系统验收等。市直单位对承担的信息化系统在建成并试运行期满后,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前置审核同意后,由市直单位自行组织专家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未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资金。
政务数据资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战略资源,源蕴含着巨大价值,其开放应用对提升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1366”工作总体思路,以两个“50分”为工作导向,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改革创新,狠抓任务落实,全力推动政务数据广泛使用,丰富应用场景,切实提升我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助力我市“建功新时代,再创新辉煌”,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数据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李相阳对《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要统筹规划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智慧城市。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在线政务服务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对加强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江淮大数据平台构架体系,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皖事通办品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面临很多新问题,如政务数据归集困难、共享率低、应用效能不高,政务信息系统间较少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
  (二)总体考虑
  政务数据资源是重要的数据资源,必须依法加强管理。为了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和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等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政策规定精神;
  二是全面体现《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最新规定精神;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江淮建设、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皖事通办”平台等决策部署;
  四是注重长三角一体化制度设计,注意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努力实现等高对接。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分为8章共46条:
  1.规范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为了规范全省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办法》一是明确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编制、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各类政务数据;二是明晰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及其建设主体和责任;三是对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规范了其立项、审批和验收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2.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为了推进数据资源归集,《办法》规定,一是实行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管理;二是明晰省有关部门和市编制目录的职责;三是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数据,及时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并更新数据(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3.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为了进一步打通“数据壁垒”,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办法》规定,一是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依法有序及时共享政务数据;二是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分类、共享方式;三是明确对有疑义或者有错误的政务数据进行复核的程序和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4.深化政务数据应用开放。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应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办法》强调,一要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皖事通办”平台,推广各类便民应用产品和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二要推进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开放,明确开放的原则和属性;三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开展科研、产品开发等活动,发挥政务数据效益(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
  5.强化政务数据安全监管责任。保护政务数据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办法》一是明确数据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要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健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安全防护制度,采取数据脱敏、数据备份、加密认证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四)特色举措
  一是更加明确政务数据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二是更加突出基础设施平台统筹建设。《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以及省级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灾难备份中心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省政务部门负责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为总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共同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共建共用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各类政务数据。
  本省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
  目录管理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省政务部门和设区的市开展目录编制,审核、汇总后形成省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政务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申请。
  政务部门应当依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政务数据。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应用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三是更加强调政务数据汇聚融合。《办法》明确政务数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要求,及时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提升数据共享效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四是更加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源头管控。《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得审批建设,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五是更加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各项制度。《办法》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归集、共享、应用、开放、安全管理、监督考核考评、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做响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有序共享机制和工作流程。
  六是更加突出政务数据广泛应用。《办法》强调推动政务数据广泛使用,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全力打造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安徽品牌,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强调依法有序开放政务数据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应用的示范效应,释放数据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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