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1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救助对象类别
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托底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不针对特定人群,不受身份、户籍地申请限制,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急难”作为一项兜底线的工作措施,其对象既包括现行救助制度已经覆盖的对象,也包括现行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急难”家庭和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其他急难情况需要救助的。(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低收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因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消费用汽车(价值不得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房产;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2.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3.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流程和标准
乡镇(街道)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要每月报送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录入“宁国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一)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根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将临时救助(包括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原则上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救助流程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制度的通知》(民社救〔2021〕13号)要求执行。
(二)分类分档确定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救助,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1.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由“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对符合支出型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与我市低保标准挂钩。因疾病、残疾康复、教育就学及其他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19〕4号)文件要求的标准开展救助。其中医疗费用和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参照《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执行。
三、进一步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物质+服务”方式,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入户调查、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高临时救助专业化水平。
宁国市民政局宁国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