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2205-00002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公开征求《宁国市“惠民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05-17 | 发布日期: | 2022-05-17 |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2205-00002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公开征求《宁国市“惠民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05-17 |
发布日期: | 2022-05-17 |
2022年5月17日
宁国市“惠民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实施民生工程和宣城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宣城市“惠民菜篮子”运营实施方案》(发改价格〔2022〕81号)文件要求,为推进“惠民菜篮子”建设,稳定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建立“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1家。
三、基本形式
“惠民菜篮子”主要依托大型超市及其社区连锁店,通过开办“惠民菜篮子”直销区的形式设立。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农副产品平
2、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四、经营要求
“惠民菜篮子”的经营要做到“五统一”:
1、统一经营主体的资质。“惠民菜篮子”经营主体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的“惠民菜篮子”销售专区经营面积分别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和50平方米。
2、统一经营品种目录。根据我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制定《“惠民菜篮子”农副产品目录》,并根据季节对目录品种适时进行调整。
3、统一“惠民菜篮子”标牌。“惠民菜篮子”运行期间,在“惠民菜篮子”销售专区(柜)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识,使用含有市场价和惠民价两种价格的标价签,公布平价销售品种。“惠民菜篮子”门店名称、运行时间等,要对外公开。
4、统一惠民价商品标价签。做好明码标价,并使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的惠民价商品标签,标明惠民价农副产品产地、规格、价格等,标价签应悬挂于商品的正上方或商品的围档中,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标价促销。
5、统一经营台帐。经营者根据《“惠民菜篮子”农副产品目录》,自行印制台账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进(销)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主要任务
1、及时启动“惠民菜篮子”运行。除双休日以外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及价格大幅上涨等期间,根据要求,统一启动“惠民菜篮子”运行。也可结合实际,在其他时段自行启动 “惠民菜篮子”运行。
2、落实惠民价销售要求。惠民价销售的蔬菜价格,要低于市场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等其他农副产品要低于市场价5%以上。惠民价销售品种不少于20个,其中蔬菜品种不少于15个。鼓励推出“一元菜”。
3、加强价格监测。对纳入“惠民菜篮子”惠民价销售的品种,按要求开展市场价格监测,调查了解我市同品种同规格市场价格水平,并反馈至“惠民菜篮子”运行门店,作为次日公布的市场均价。加强“惠民菜篮子”信息化建设,及时精准掌握“惠民菜篮子”门店惠民价销售的具体品种、数量、价格、优惠金额等。
4、强化日常巡查和监管。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监管,指导“惠民菜篮子”门店健全内部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督。
5、健全考核机制。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自愿参加“惠民菜篮子”运行的商超,按规定签订协议,发给相关标识,指导履行社会责任。对未按规定经营的,及时取消“惠民菜篮子”门店运行资格。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市发改委负责“惠民菜篮子”启动期间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巡查、通报和考评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建立及农副产品货源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通过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直采直销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农副产品采购成本;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明码标价及价格执法工作。
2、完善配套政策。健全评价机制,完善保障“惠民菜篮子”运行配套政策,推进“惠民菜篮子”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3、创新支持政策。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对“惠民菜篮子”门店运营产生的相关差价损失,通过奖励形式予以适当补贴。积极探索创新支持方式,通过与上游企业建立长期协议价等市场化方式,对冲相关产品季节差价
附:1、宁国市“惠民菜篮子”农副产品品种指导目录
2、宁国市“惠民菜篮子”诚信承诺书
3、宁国市“惠民菜篮子”考核办法
4、宁国市“惠民菜篮子”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宁国市“惠民菜篮子”农副产品品种指导目录
序号 |
类别、品种 |
规格、等级 |
一 |
粮食 |
|
1 |
早籼米 |
10公斤标一 |
2 |
中籼米(杂交) |
10公斤普通 |
3 |
面粉 |
5公斤特一 |
4 |
面条 |
500克普通 |
二 |
食用油 |
|
5 |
花生油 |
一级5升桶装 |
6 |
调和油 |
一级5升桶装 |
7 |
菜籽油 |
一级5升桶装 |
三 |
猪肉 |
|
8 |
全瘦肉 |
新鲜 |
9 |
肋条肉 |
新鲜 |
10 |
排骨 |
新鲜 |
11 |
后座统货 |
新鲜 |
四 |
家禽 |
|
12 |
白条鸡 |
新鲜 |
五 |
鸡蛋 |
|
13 |
鸡蛋 |
新鲜(土鸡、蛋场鸡) |
六 |
蔬菜 |
|
14 |
青菜 |
新鲜一级 |
15 |
芹菜 |
新鲜一级 |
16 |
大白菜 |
新鲜一级 |
17 |
西红柿 |
新鲜一级 |
18 |
黄瓜 |
新鲜一级 |
19 |
冬瓜 |
新鲜一级 |
20 |
青萝卜 |
新鲜一级 |
21 |
茄子 |
新鲜一级 |
22 |
青椒 |
新鲜一级 |
23 |
南瓜 |
新鲜一级 |
24 |
苋菜 |
新鲜一级 |
25 |
空心菜 |
新鲜一级 |
26 |
苦瓜 |
新鲜一级 |
27 |
莴笋 |
新鲜一级 |
28 |
韭菜 |
新鲜一级 |
29 |
胡萝卜 |
新鲜一级 |
30 |
生菜 |
新鲜一级 |
31 |
西兰花 |
新鲜一级 |
32 |
圆白菜 |
新鲜一级 |
33 |
豆角 |
新鲜一级 |
34 |
豆芽 |
新鲜一级 |
35 |
平菇 |
新鲜一级 |
36 |
茭瓜 |
新鲜一级 |
37 |
莲藕 |
新鲜一级 |
38 |
洋葱 |
新鲜一级 |
39 |
菠菜 |
新鲜一级 |
40 |
土豆 |
新鲜一级 |
注:各“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农副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蔬菜不少于15种。
附件2
宁国市“惠民菜篮子”诚信承诺书
根据省实施民生工程和宣城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宣城市“惠民菜篮子”运营实施方案》(发改价格〔2022〕81号)文件规定,申请宁国市“惠民菜篮子”建设的经营者作如下承诺:
一、所经营的惠民价农副产品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惠民菜篮子”农副产品品种目录要求,并保证供应。
二、积极开展产销对接、农超对接或者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较为平稳时,所销售的蔬菜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销售粮、油、肉、禽、蛋等品种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5%。
五、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
六、认真履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监测任务,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所经营的惠民价农副产品价格和相关情况。
七、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实价、销售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惠民菜篮子”标识,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惠民菜篮子”管理制度、诚信公约、经营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九、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惠民菜篮子”考核工作。
十、“惠民菜篮子”经营主体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等重大变更事项,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变更或相关情况。
十一、“惠民菜篮子”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资质:
1.未按有关规定经营惠民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未按政府要求执行稳价责任的;
3.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5.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宁国市“惠民菜篮子”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惠民菜篮子”管理,推进“惠民菜篮子”规范化建设,发挥“惠民菜篮子”在稳定价格、便民惠民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惠民菜篮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宁国市“惠民菜篮子”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惠民菜篮子”的管理、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本市范围内“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管理、考核、奖励的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惠民菜篮子”以下六个方面实施日常监管考核工作。
1、基础工作。是否成立“惠民菜篮子”价格管理工作组织,明确分管领导;有专(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建立销售台帐,用纸质或电脑台帐记录每日平价商品品种、销量数量、销售价格;将标牌、标识按规定悬挂或上墙等。
2、平价惠民。做到每天供应的惠民价农副产品品种数量符合规定要求,且按正常需求量组织供应;做到惠民价农副产品价格按规定平价销售;做到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按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稳价惠民工作等。
3、明码标价。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醒目标志区分平价商品与非平价商品,方便消费者选购等。
4、监测运行。按市发改委价格监测要求填报各类数据,且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类报表和数据资料等。
5、守法经营。经营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为;无被相关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无被群众举报并查实的违反“惠民菜篮子”规定的行为等。
6、社会效果。电视、报刊、论坛等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无重大负面信息,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五条对“惠民菜篮子”的考核,按照监测、巡查、检查等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惠民菜篮子”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其中,基础工作占10分,平价惠民占50分,明码标价占5分,监测运行占10分,守法经营10分,社会效果占15分。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市发改委对“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运行启动期间开展价格监测,并实施巡查。及时了解有关“惠民菜篮子”方面的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信息,以及社会反响情况。
第八条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公布考核得分。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九条市财政局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的考核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条考核奖励资金每年发放一次。“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的考核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给予1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的等级评定,按照考核分数划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附:宁国市“惠民菜篮子”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考核评定的等级给予奖励。对考核合格以上的“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给予3—5万元奖励补贴。考核合格等次的原则上给予3万元奖励,良好的奖励4万元,优秀的奖励5万元;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惠民菜篮子”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等级较差的“惠民菜篮子”门店(专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且整改不到位的;
2、缩小经营面积、减少平价品种数量、以次充好等,被查实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惠民菜篮子”门店平
4、惠民价农副产品因不符合新鲜、安全、卫生的质量要求,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处的;
5、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能按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做好稳价供应工作,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态度消极、行动迟缓的;
6、其他经考核评议认为需退出“惠民菜篮子”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4:
宁国市“惠民菜篮子”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扣分依据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一 |
基础工作 |
10 |
|||
1 |
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各类相关证照齐全 |
1 |
不齐全不得分 |
||
2 |
成立“惠民菜篮子”价格管理组织,明确分管领导 |
1 |
不成立不得分,成立不健全或未明确分管领导扣0.5分 |
||
3 |
有专(兼)职物价管理人员。 |
1 |
没有不得分 |
||
4 |
建立购销台帐且数据真实 |
3 |
无台帐不得分,台帐不全或记录不符合要求视程度扣0.5分 |
||
5 |
将标牌、标识等按规定悬挂或上墙 |
2 |
没有按规定悬挂或上墙的不得分 |
||
6 |
实行产销对接,与生产基地签订对接协议 |
2 |
没有不得分 |
||
二 |
平价惠民 |
50 |
|||
1 |
做到每天供应的惠民价农副产品品种数符合要求,且按正常需求组织货源供应 |
15 |
品种不足规定数的,每少一个品种扣0.5分。平价品种货源组织量明显低于正常供应需要的,每次每品种扣0.5分 |
||
2 |
做到惠民价农副产品品种价格按规定平价销售 |
15 |
达不到规定幅度的,每发现1个扣0.5分 |
||
3 |
做到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按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稳价惠民工作 |
10 |
没有不得分,调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每次扣3分 |
||
4 |
做到按规定经营面积要求设置农副产品销售专区 |
10 |
农副产品销售专区面积减少0-5平方米扣2分,5-10平米的扣4分,超过10平米的不得分 |
||
三 |
明码标价 |
5 |
|||
1 |
门店(专区)所有农副产品按规定明码标价 |
2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每发现一起扣0.2分 |
||
2 |
是否用颜色或其它醒目标志区分平价商品与非平价商品,方便消费者选购 |
1 |
没有区分标示的每个品种扣0.1分 |
||
3 |
对比表公示内容与实际标价是否相符 |
2 |
有一项扣0.1分 |
||
四 |
监测运行 |
10 |
|||
1 |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类报表和数据资料 |
6 |
未按要求报送的,发现1次扣0.5分 |
||
2 |
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上报波动情况及原因。 |
4 |
未按要求报送的,发现1次扣0.5分 |
||
五 |
守法经营 |
10 |
|||
1 |
经营农副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
4 |
有违反不得分 |
||
2 |
无被相关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 |
3 |
有1次扣1分 |
||
3 |
无发生被群众举报并查实违反“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规定的行为 |
3 |
有1次扣1分 |
||
六 |
社会效果 |
15 |
|||
1 |
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无重大负面信息,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
7 |
有1次扣3分 |
||
2 |
无不诚信经营行为 |
8 |
有1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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