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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205-0013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保障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22〕7号
生成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5-0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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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保障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22〕7号
生成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5-09
有效性: 有效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9 08:58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国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宣城市民政局,宁国市民生办。

宁国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宣城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 60%。

(二)完成不少于74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三)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

(四)建成1家智慧养老机构(中溪镇)。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70周岁以上以及未满70周岁但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照80-89周岁30元/人/月、90岁-99周岁5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的标准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补助标准为120元/人/月。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二)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改造方案制定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居家情况、身体状况以及住宅实际情况,以基础项为主,可选项为辅。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进行无障碍、安全性、适老性、辅具适配等方面适老化改造。原则上每户改造资金不超过3500元。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市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市(县)级、乡镇(街道)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重点向设施规模大、服务开展丰富、社会满意度高、具有居家服务拓展的机构倾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养老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运营机构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2.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设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2.运营补贴、医养结合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结合星级评定等级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等情况,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 600元。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一次性补助。

3.使用范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2.补助方式。按照标准对创建情况评估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3.实施步骤。根据年度任务安排开展创建工作,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增强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部门负责督导项目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市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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