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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5-00021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音频解读】【疫情防控】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06 发布日期: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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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音频解读】【疫情防控】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06
发布日期: 2022-05-06
【音频解读】【疫情防控】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
发布时间:2022-05-06 10:11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提振信心、加快发展,在执行《宣城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
  二、《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提振信心、加快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 支持经开区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在园区开展“园区贷”融资工作,帮助园区企业获得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合作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担保费率为1%/年。给予2022年度“园区贷”企业担保费全额补助。对“园区贷”企业贷款期间亩均税收较上年度增加1万元的,经开区财政给予“园区贷”贷款利息2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亩均税收累计增加数每增加1万元补助比例递增10%,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补助。(咨询单位:经开区财政局 电话:4189678)
  2. 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的担保融资成本,对政策执行期间宁国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上年度银行贷款正常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政策性担保保费及时足额支付;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没有为其代偿本息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方可享受本项政策补贴)。(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电话:4110062)
  3. 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执行期间新发放的单户中小微企业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年期10%的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户企业仅限享受一次。(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电话:4110062)
  4. 鼓励出口企业在银行开展汇率避险业务,降低汇率波动对结售汇金额的影响。对出口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支持且担保费率在1%以下,财政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咨询单位:人行宁国支行 电话:4022659)
  5. 对不能按时缴纳保险的文旅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申请缓缴2022年4至6月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文化娱乐等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后3个月内经营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销售目录价30%补贴。(咨询单位:市文旅局 电话:4106073)
  6. 对在库限上商贸单位上半年零售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在库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传统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线上销售额同比增加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电话:4016061)
  7. 鼓励各行业协会、大型市场及龙头企业等开展促消费活动,对报商务部门备案认定的各类热点消费、生活性服务业等促消费活动,单场促销费活动拉动企业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20%、30%、50%的,分别给予2万、3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走出去参加各类展销展会,给予展位、交通等费用支持,单次活动不超过1万元。(咨询单位:商务局 电话:4016062)
  8. 对上半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2亿、5亿、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8万、10万、15万元奖励。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咨询单位:市经信局 电话:4036050)
  本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文件所述各项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担,且与本市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解读机关:市发改委
  解读人:梅荣鑫
  联系电话:0563-401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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