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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表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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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并核定通过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更改缴费基数和费用,造成社会保险费少缴、漏缴的; 4.未按规定程序核查相关材料,造成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或损失的; 5.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经办工作中发生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服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