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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436/202206-0004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共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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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共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8
【公共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 09:16 来源:胡乐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将《安徽省公安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公安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皖公通〔2006〕94号)予以废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安徽省公安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省内发生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或省政府宣布启动《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省公安厅启动本应急预案。

  2预案体系

  全省公安机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全省公安机关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同时也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公安厅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公安厅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厅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厅党委批准后由省公安厅公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报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备案。

  (4)地方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市、县(区)公安局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子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公安局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各市公安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备案。

  (5)举办大型警务活动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当地公安机关应指导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3指挥体系

  3.1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省公安厅成立应急指挥部,作为公安机关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统一指挥调度全省警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领导担任,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室(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3.2应急职能组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省公安厅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应急职能组:

  (1)指挥调度组。由厅办公室(指挥中心)和事件涉及地公安局指挥中心组成。负责传达总指挥的命令,组织、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

  (2)情报信息组。由情报处和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综合情报部门组成。负责收集、传递、反馈、研判、分析各类情报信息。

  (3)抢险救援组。由厅消防局和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4)人员疏导组。由厅治安总队和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组织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5)秩序维护组。由厅治安总队、刑警总队和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确保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现场勘查指导组。由厅治安总队、刑警总队、技侦总队、物证鉴定管理处和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现场勘查,处置指导,事件调查、取证,判明事件原因、性质。

  (7)交通运输组。由厅交管局及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与省交通部门配合,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应急保障组。由厅信息通信处、装备财务处及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指挥通信、技术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及时到岗到位。

  (9)舆论引导组。由厅宣传处及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对外发布新闻,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舆情开展引导。

  (10)互联网络监控组。由厅网安总队及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对互联网上有害信息及时封堵、删除,查处发布有害信息的违法人员。

  (11)涉外工作组。由厅出入境管理局(外事处)及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2)警务督察组。由厅督察总队及事件涉及地公安局组成。负责开展现场督察,预防查纠民警违纪失职行为,确保警令畅通。

  3.3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可视情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现场行政级别最高的领导担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临时制定工作方案。

  4运行机制

  4.1预警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厅直各部门在接报重大预警信息后,要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厅办公室(指挥中心)和情报处,特别紧急情况要边核实边报告。

  4.2信息报送

  凡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信息报送范围内的重要情况,公安机关在接报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不得迟于事发后6小时。对于现时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重大紧急信息,市公安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公安厅(指挥中心)。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情况及时续报。特别紧急重大信息,县(市、区)公安(分)局可越级报告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对需要紧急会商的重要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有关部门会商。

  4.3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省公安厅应急指挥部分级作出以下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公安厅应急指挥部进入实战状态,厅长率有关应急职能组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工作。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公安厅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实战状态,由业务主管厅领导或值班厅领导率相关应急职能组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工作。

  (3)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省公安厅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职能组进入实战状态,省公安厅领导视情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应急职能小组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工作。

  4.4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职能组及事件涉及地公安局必须按总指挥、副总指挥指令的时间、人数和应配带的警械、器材、武器弹药等装备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必要时,可依照程序调集武警参与处置。按照预案和指令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域,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交通管制。对现场周围及道路交通实行疏导和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3)控制疏导。对事件有关当事人、围观人员进行法规、政策宣传、疏导、劝解、劝阻,疏散围观人群,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

  (4)对话谈判。组织有关专家、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关系人与事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谈判,达到争取时间、缓和冲突、控制事态、妥善处置的目的。

  (5)调查取证。对事件开展公开和秘密调查取证,获取固定有关违法犯罪的证据,查出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为妥善处置和后期处理提供证据。

  (6)现场抓捕。对为首分子、打砸抢烧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控,适时实施抓捕。

  (7)现场狙击。对可能杀害人质,实施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适时采取果断措施,以避免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发生。

  (8)现场勘查。对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获取和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9)现场救护。配合医疗等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10)现场灭火。对火灾现场实施灭火扑救和抢险施救,排除现场其他险情。

  (11)现场排爆。对现场爆炸物及其它危险物品实施有效排除。

  (12)应急追捕。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应急追捕。

  4.5善后工作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现场工作人员要及时将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及时综合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要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对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通过网络、传真或电话报送的信息,在处理结束后,做好归档工作,并录入相应数据库进行分类管理,以备查询。

  4.6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或处置结束后,需要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一般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部、省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指导下,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对外发布。

  5应急演练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应急演练。尤其要加强多警种综合演练,提高紧急情况下统一指挥、合成作战、协调配合能力,确保来自不同警种的合成应急队伍能够迅速形成整体战斗力。应急处置任务较重警种,要结合日常训练,广泛开展专项演练,增强临场处置技能。各级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备案。

  6责任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大情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执行命令不力,给事件处置带来不利影响的;

  (3)违反规定用警,处置不当,扩大事态的;

  (4)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5)处置过程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7附则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制定。由省公安厅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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