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权力>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12-00047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12-00047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宁国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
发布时间:2022-12-14 15:11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是否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组织实施部门 备注
1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城镇职工失业工伤管理科 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地区实施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所在学校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2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 城镇职工失业工伤管理科 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地区实施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 城乡居保管理科 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地区实施
4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科 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地区实施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医院 城乡居保管理科 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地区实施
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宣告死亡证明 司法部门
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资产评估机构 行政审批科、就业科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
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行政审批科、就业科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8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 有关部门
和单位
9 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 有关部门
和单位
10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 死亡证明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亲属关系证明表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1.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2.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宁国市公安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房屋产权证由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租赁协议有申请单位出具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1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13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1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1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16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17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1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19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20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2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2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场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宁国市文旅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登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申请人
27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换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第四十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申请人
2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申请人
29 新闻出版电影许可证污损换发 新闻出版电影许可证正(副)本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申请人
30 广播电视许可证污损换发 广播电视许可证正(副)本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申请人
31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补发 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申请人
32 新闻出版电影许可证丢失补发 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申请人
33 娱乐经营许可证换发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人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国市住建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34 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七)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
3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多层(七层以下含七层)建筑达到一层以上,高层(八层以上含八层)建筑达到建筑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形象进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36 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承诺书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37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或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或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原件
宁国市财政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38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2.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开设会计类课程的高等院校
39 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
40 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
41 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出版发行机构
42 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43 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审核 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公安机关
44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备案审核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无违法犯罪证明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公安机关
45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100%以外(含100%)的增资扩股审核 新增股东(自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小节: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公安机关
46 拟上市(挂牌)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确认意见出具 企业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 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