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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209-0005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权威解读】《关于在全市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2 发布日期: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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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权威解读】《关于在全市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2
发布日期: 2022-09-02
【权威解读】《关于在全市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09:55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优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有关精神,按照“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长期有效”制度,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时,不需按周期向人社部门报批。我局在坚持“双维护”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在全市用人单位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工作,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向“不用跑”进军。改革工作将更有利于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适用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宣城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人社部和省人厅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基本相同。

(一)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二)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三、办理程序

(一)民主协商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向劳动者说明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并妥善保存集体协商记录和签到表,以及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的记录。

1.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工会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

2.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召集各涉及岗位职工代表协商,也可以邀请基层总工会指导协商。

3.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

(二)用人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填写具体岗位名称,并经单位、工会组织盖章或涉岗劳动者代表签字。凡涉及岗位劳动者少于30人的,则所涉岗位劳动者必须全部签名;超过30名的,按每超过100人按10%递增,也就是100人以上200人不到的需要40名,200人以上300人不到的需要50名,以此类推。

(三)行政审批

属地人社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依据申请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和对岗位特性审批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四)公布清单

1属地人社部门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目录》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2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人社部门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动态管理

1、清单准入

用人单位可依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请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岗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由用工单位负责申报。

初次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或者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同时可一并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其列入清单。

2、清单变更

经批准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的用人单位,涉及岗位新增、减少或变更综合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应当向原作出行政审批的人社部门申报。其中,清单式管理目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可直接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特殊工时行政审批后,一并将其列入岗位清单式管理。清单式管理目录内用人单位减少特殊工时岗位的,应当向人社部门提交岗位减少备案申请。清单式管理目录内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综合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次,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准予变更后,相应调整清单内岗位目录内容。

3、清单退出

各地人社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双随机”检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动态调整岗位清单。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获得市级以上称号的予以年度免检。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当地人社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对单位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目录》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该项制度于2022年8月12日起实行。

(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

解释单位: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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