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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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93N/202209-0021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南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5 发布日期: 2022-09-15
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93N/202209-0021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南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5
发布日期: 2022-09-15
关于印发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5 14:46 来源:南山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913

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5.2四级响应

5.3信息发布

5.4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基础设施保障

7.5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市外地震应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宁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徽省、宣城市和宁国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视地震应急需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市震指组成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第一副指挥长:市人武部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宁国中队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人武部、武警宁国中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宣城银保监分局宁国监管组、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宣城市铁塔公司宁国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委、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市震指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震指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2.1.3市指挥部工作组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援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等11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市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现场指挥部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国中队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市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市震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根据需要,报请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宣城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市震指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

地震发生在相邻市时,根据地震对本市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市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市科技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宣城市地震局地震预报意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市科技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15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市震指和宣城市地震局,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市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

2)毗邻县(市)发生4.0级以上地震。

地震发生后,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

4.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市震指。市震指在1小时内上报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震指。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市委、市政府、市震指,并及时续报;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宣城市铁塔公司宁国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震指。

5应急响应

5.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立即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启动市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宣城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5.1.1先期处置

宁国市震指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宁国市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市人武部、武警宁国中队等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市震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震指办工作;按照市震指的部署和部门(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5.1.3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3)市科技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4)市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5.1.4指挥协调

市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一、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3)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安排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8)协调、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保护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0)视情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2)组织非灾区的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的乡镇(街道)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及时向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14)其他重要事项。

5.1.5应急处置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市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震指。

1)搜救人员。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居民,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驻宁解放军及民兵、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市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范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社会动员。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街道)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5.2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启动四级响应,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2.1先期处置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市震指报告,并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处置工作。市震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2.2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根据市政府指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乡、镇(街道)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震指报告,在市震指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4市震指应急处置

市震指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快速了解、收集和上报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2)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3)派遣市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

4)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队伍,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震指部署,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

5.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震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市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市震指汇总后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人民政府。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市人武部、武警宁国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健委、市交运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应急、科技、住建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市科技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地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市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基础设施保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宣城市铁塔公司宁国办事处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或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体、文旅、科技、共青团、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应急、地震部门和地震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其中,3.0-3.4级有感地震发生后,市应急局和市科技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应对工作,必要时协调专家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和市科技局,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市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市(县)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市应急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省内其他市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各乡镇、街道及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局。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局。

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1222日印发的《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办秘〔2015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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