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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210-00105 组配分类: 相关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22〕13号
生成日期: 2022-09-27 发布日期: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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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22〕13号
生成日期: 2022-09-27
发布日期: 2022-10-08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8 08:17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类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将《宁国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7日


宁国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宁政〔2018〕65号)、《关于印发宁国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宁政规〔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星级以上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对象是指入住在养老机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人(不含由乡镇(街道)等主体委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代养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护理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人数作为补贴核算依据。

第六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对于通过等级评定的一星级以上养老机构实际享受补贴的服务对象(不含自理老人),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以每人每月300元、400元、6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对于通过等级评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5%、10%、15%。

获得安徽省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示范养老机构等称号的,运营补贴标准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分别再上浮3%,累计不超过5%。

第七条 因运营未满一年而未进行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备案运营一年内,按照一星级标准给予补贴。养老机构须在运营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民政局申请等级评定。

第八条 养老机构星级以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九条 每月5日前,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上一个月份运营补贴申请资料。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养老机构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 市民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智慧养老综合监管平台归集的数据和各机构报送资料进行比对审核,并对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信息进行现场查验。

养老机构上一个月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入住协议、缴费收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三者缺一则不计入补贴人数。

非本市户籍人员不计入补贴人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计入补贴人数;经综合能力评估确定为自理老人的不计入补贴人数;入住时间不满15天的不计入补贴人数,满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根据各机构报送的资料和现场查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确定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执行月度核算季度拨付。市民政局根据核算结果直接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四章 运营要求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的膳食服务。并落实食材采购登记、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等工作。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按规定落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

制措施,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传染性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与服务对象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入住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认真开展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工作,并实施分级分类护理,建立护理档案。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并规范用工。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要设置工作人员监督栏,工作人员要在监督栏内公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聘用行风监督员两名,公布监督电话,工作人员排班表要在监督栏内公示,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要佩戴岗位工作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综合管理归集的数据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未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检查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一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对新入住服务对象进行入院评估,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等级。市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进行入院评估,确定老年人综合能力等级,出具评估结论。

第一次申报运营补贴的机构,必须对符合条件的入住老人全部进行评估。对新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入住老人身体发生变化的,由养老机构进行申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服务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服务质量指标。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应按照入住老人的失能状况进行配备,不足1︰6,达1︰8以上的,当月运营补贴扣减50%;不足1︰8的不予补助。

(二)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年度内发现一次的进行警告处理;通报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发现一项扣减一个季度运营补贴总数的10%,多项递增扣除;运营管理情况被上级部门通报的,取消一个季度运营补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个季度的运营补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根据违规情节取消一季度至两年的运营补贴。

(三)品牌影响指标。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后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或不参与星级评定及复评,或复评未取得一星级评定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四)诚实守信指标。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伪造老人入、离院时间和护理等级,提供虚假合同、收费票据或虚报工作人员等其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中止并追回补贴资金,根据违规情节取消一季度至一年的运营补贴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在养老机构非法运营和机构外收住老人、发生虐老事件的,一经查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根据违规情节取消一季度至一年的运营补贴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运营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宁国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民福字﹝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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