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9 16:08
来源:南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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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对农民筹资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补助对象
1、农户(包括联户);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排灌体系、机电泵站以及小型河道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技工工资等给予补助。
第十条 补助方式
1、实物补助。对水泥、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由县财政、水利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并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以实物方式给予补助;
2、现金补助。县级财政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在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预定的自筹比例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待工程竣工并经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扣除实物补助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可按不超过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1、对农业灌溉机井、塘坝、池窖等一家一户或联户建设,受益范围较小的小型水源工程,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斗农沟(渠)治理与配套等灌排工程,按总投资的40%给予补助;
3、农村小型灌排河道治理、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与配套等公益性较强的工程,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4、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省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合并使用。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工程类型、工程难易程度、受益范围大小等因素,各市、县自行确定。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中央、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各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组织以县为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
1、注重实效的原则。所申报项目必须在《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的范围内;
2、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突出重点、逐步深入,要统筹谋划,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优先安排条件
1、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
2、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得农民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申报的项目;
3、与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结合的项目;
4、粮食主产区兴建的项目;
5、市、县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
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
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