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5:38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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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30日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 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等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 建立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保持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办好人民群众牵肠挂肚和天天有感的民生实事,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目标任务
(一)坚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综合考虑现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情况、近三年年均增幅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 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考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增长比例,每年调整一次或适时调整。各市低保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坚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 工作程序
(一)汇集数据。各市民政部门牵头抓总,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等相关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分工,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提供上年度相关数据。
(二)制定方案。每年第二季度,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上年相关数据测算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意见。
(三)公布标准。各市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自7月1 日起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牵头抓总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8+1+N”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基础数据共享,推动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工作落到实处,
实现社会救助标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做好资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列入年度预算,省级以上财政予以补助,并做好统筹指导。
(四)纳入绩效考核。将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执行情况纳入民政综合评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适时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等涉及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标准,以本指导意见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