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1、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2、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由与法院同级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2、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
(二)《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摘录)》
第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申请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负责调查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认定。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药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2、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由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3、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