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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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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出具项目备案文件;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备案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