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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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303-00114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救助标准】中溪镇2023年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0 发布日期: 2023-03-1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303-00114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救助标准】中溪镇2023年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0
发布日期: 2023-03-10
【救助标准】中溪镇2023年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10 07:56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由“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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