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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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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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临时占道设施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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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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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临时占道设施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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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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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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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临时占道设施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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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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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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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临时占道设施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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