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医保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医保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403-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宁国市医保局2024年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403-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宁国市医保局2024年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宁国市医保局2024年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04 17:33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审查阶段责任:医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医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书面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医保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医保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正)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