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市于2023年3月7日发布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宁征预公告〔2023〕7号),现依据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拟征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征管中心、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中溪镇人民政府依法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中溪镇中溪村境内。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为2.2340公顷,其中农用地2.2237公顷,建设用地0.0103公顷。具体见《征地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供燃气用地、城镇道路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地乡镇 |
被征地村组 |
区片补偿标准 (元/亩) |
征地面积 (公顷) |
中溪镇 |
中溪村 |
Ⅱ(46590元/亩) |
2.2237 |
中溪镇 |
中溪村 |
46598元/亩 |
0.0103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国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21〕9号)以及《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20〕27号)及相关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五、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一)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2016〕9号)及《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宁政办〔2016〕42号)文件要求办理。
六、听证事项
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其他形式均不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补偿登记、签约期限
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中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将依据现状调查情况采取公告告知。
八、禁止事项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宁征预公告〔2023〕7号)之日起,抢栽抢建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宁国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图:地块勘测定界图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吴雷姚国忠联系电话:0563-220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