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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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08-0006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28 发布日期: 2023-08-28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08-0006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28
发布日期: 2023-08-28
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8-28 10:26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市各食用盐批发零售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我市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食用盐价格平稳,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现对各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诚实守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价格及消费纠纷。

二、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食用盐等商品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四、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务。

各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自觉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用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目前,宣城市食用盐储备充足,可满足全市居民的日常需求,市民无需恐慌,可根据需要理性购买,不必效仿“囤盐”。欢迎广大经营者和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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