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宁国市政捷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068060675D |
陈*华 |
(宁)应急罚〔2023〕4号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宁国市政捷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及涉险危害认识不足,安全生产基础作业不扎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作业时未及时进行安全交底,未进行安全提醒及作业要求;规章制度不落实,公司监控没有发挥对车辆运输的过程管控作用,监控管理形同虚设;未制定车辆侧翻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啊《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应予以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三)项、(六)项、第一百零一条(一)项 |
罚款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三)项、(六)项、第一百零一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宁国市政捷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十八万元。 |
18 |
2023/7/3 |
2024/7/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宁国市唯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756845644H |
胡*俊 |
(宁)应急罚〔2023〕5号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频电炉冷却水系统无流量检测、出水温度报警装置,且未引至炉台上以及多个炉前坑安全坑潮湿;多台行车吊钩无防脱卡扣,缺少起重量限制器,热处理设备附近3吨行车绳筒无导绳器、临时用电及插座回路缺少漏电保护器、PE线、渣处理线传动皮带及链轮无防护罩。上述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宁国市唯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一万八千元。 |
1.800000 |
2023年8月4日 |
2023/8/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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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储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N339DXP |
盛*慧 |
(宁)应急罚〔202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宁国市储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多条事故隐患(熔炼炉炉后潮湿;冷却水系统无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温度检测无显示;配电房无挡鼠板,无照明、无绝缘用具,杂物过多;工业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使用时安全距离不足,气带选用错误,乙炔气瓶无回火阻止器,氧气乙炔暂存间距离不足;多台行车无导绳器无上升限位,无起重量限制器,防脱卡扣缺失;炉台上防护栏设置不齐全,淬火池防护栏高度不足),且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宁国市储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00000 |
2023/8/4 |
2023/8/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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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博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42421********5212 |
夏*翠 |
(宁)应急罚〔2023〕7号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宁国市博盛工贸模具有限公司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应急器材;中频电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流量检测、出水温度显示检测报警装置;空气储罐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检测的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予以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宁国市博盛工贸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二万二千元。 |
2.200000 |
2023/8/4 |
2024/8/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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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邦机械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5592148197 |
于* |
(宁)应急罚〔2023〕8号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安徽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中频电炉未安装进、出水流量监测及出水温度检测报警装置;应急水源配备柴油发电机未见维修保养及调试记录;生产车间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热切割作业危化品气瓶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予以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富邦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一万二千元。 |
1.200000 |
2023/8/4 |
2024/8/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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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中溪工艺造纸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7050136107 |
林*伟 |
(宁)应急罚〔2023〕9号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宁国市中溪造纸厂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便是不清;有限空间作业期间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立案调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宁国市中溪工艺造纸厂处罚款一万元。 |
1.000000 |
2023/8/15 |
2024/8/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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