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14:51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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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相关材料请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明晶 联系电话:4015062
附件1:宁国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2:宁国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表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
宁国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2023年下达我市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资金150万元,2022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结余资金17.5416万元结转至今年使用。为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蔬菜产业设施条件改善。
1、实施内容:支持2023年新建或改建完成的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支持蔬菜产业的设施改造提升,支持老旧设施改造和设施类型调整,增强设施光热性能和保温蓄热性能,提高结构安全性,扩大设施单体规模,提升生产能力,加强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等配套设施建设。
2、补助对象:从事蔬菜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超过150万元。
二、支持其他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1、实施内容:对2023年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大棚(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新建生产加工仓储车间予以奖补。支持“头雁”项目学员、支持机械强农、支持设施农业提质发展、提升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生产加工能力。
2、补助对象:宁国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及示范社。
3、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超过20万元。申报主体较多时,在补贴蔬菜产业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后,按比例补助。
三、支持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规范化建设。
安排不超过14万元用于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第三方代账及档案整理服务。
四、申报要求:
(一)基本材料:
①项目建设申报书
②销货单、建设合同、建设明细等购销凭证
③申报主体对公账户付款的银行回执单原件
④交易对应的发票原件
⑤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申报时限:2023年10月31日。
(二)其他要求:
(1)申报主体如已经获得同类财政扶持,不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2)果蔬设施大棚的支持标准参照《宁国市新建设施蔬菜大棚验收标准》执行。
(3)涉及生产用房、冷库等工程建设的项目需提供用地手续复印件、工程审计报告。
(4)养殖类项目主体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
(5)茶叶产业主体请产业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是否有受到毁林毁竹种茶的刑事或行政处罚等情形。
(6)建设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同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7)合作社申报补助需提供建设本项目所支付的银行回执单以及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五、其他
2022年项目结余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到各子项中使用。
附件2:
宁国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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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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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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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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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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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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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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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设施大棚(□普通大棚、□宽体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 □新购生产加工设备 □新建加工车间、仓储、冷库 |
项目具体内容及投资金额 |
项目内容 |
型号、规模、面积 |
数量 |
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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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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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责任 |
本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同类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文本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材料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