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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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2-00157 组配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2-00157
组配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07 17:24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河沥溪路-畈村路-东城大道-东津河左岸-西津河右岸-金桥西路-港口路-双龙大桥-双龙路-独山路-外环西路-外环南路-中津河河道左岸-中东津河交汇处-东津大桥-外环东路所围区域;
  (二)外环西路外侧开发区行政边界企业纳入禁燃区范围;
  (三)禁燃区面积约3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禁燃区燃料类别要求
  在划定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燃料管控,即除用于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余锅炉均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改燃、改造期限
  (一)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
  1.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2. 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不包含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类燃用设施(含油页岩)。
  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五、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应的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
  (三)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四)发改、经信、住建、环保、财政、国土、规划、城管、市场监督、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全力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一)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宁政〔2016〕30号)文件废止。

  附件:宁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宁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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