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要认真落实《意见》中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 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具体规定, 结合贯彻《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 号),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2.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 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
3.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认真落实“三级联动”主 动发现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果。各 地要积极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4月9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 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 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 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 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 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 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 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 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 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 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 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 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 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 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 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 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 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 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 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 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 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 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 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 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 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 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各地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 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 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 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 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 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将临时救助等社会 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 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 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 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 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 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地方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 关要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 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四)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 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 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 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要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综合 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升工作成效,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