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310-0025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解读《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310-0025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解读《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部门解读】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解读《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07 16:46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近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是医院发展的基础,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基本保障。在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我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学科整体实力,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2022年我委印发了《安徽省“十四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进计划》,对我省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作出整体性、系统性、制度性安排,提出打造“三个一批”分级分类、辐射全省的临床重点专科群,实现区域内和专科领域内的医疗资源优化配置。

为指导和加强各市及各医院规范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有关工作,起草了《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委机关相关处室、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医院以及相关委属单位和省财政厅征求意见。综合采纳意见后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完善后的《管理办法》通过委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申报与遴选实施管理考核与验收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遴选、结果产生的流程和要求,规定了项目建设、项目内容变更有关要求,明确了项目资金来源、支持标准和使用范围,提出了项目审核与验收有关程序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原则。《管理办法》提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遴选、定期考评的机制。

(二)申报与遴选。《管理办法》提出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启动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遴选标准、结果产生依据及流程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实施管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省、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本级和省管市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获得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对项目延期验收期限、内容变更条件、内容变更申请及审核流程以及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提出了要求。

(四)考核与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进展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于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和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验收合格的项目认定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并挂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五)经费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经费拨付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并规定了项目资金拨付、扣减或收回的条件,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评估,建立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和退出机制。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应当主动配合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三、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制定处室:医政医管处

联系电话:0551-62998147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