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本市常住本市常住人口及未成年子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待遇享受期
1.参保人员在集中筹资期内按时缴费的,原则上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或终止居民医保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三)征缴标准
1.集中筹资期。2024保障年度个人参保费用380元/年,各级政府补助不低于640元/元,筹资总额不低于1020元/年。
2.非集中筹资期:
(四)缴费方式
1.集中筹资期
①线上缴费主要通过皖事通、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链接至“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点击“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现②对于无智能机老年群体等可到农村商业银行、市民之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也可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代办点现场办理,由基层代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缴费。
2.非集中筹资期
①“落地”新生儿、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当年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配偶、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参保缴费;
②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中未参保的,可在身份认定后由归属乡镇申请办理参保缴费。
二、居民门诊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诊
(二)“两病”门诊
①“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在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5%
②高血压支付限额为450元/人/年,糖尿病支付限额为550元/人/年,同时患有“两病”,支付限额累计为850元/人/年。
③“两病”支付限额含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三)大额门诊报销
一个参保年度内,所患疾病不属宣城市居民医保慢性病规定病种范围的患者,个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核算后达到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予以报销,封顶额3000元/年。
(四)门诊慢特病
三、居民医保住院保障待遇
(一)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宣城市域内按以下比例报销:
(二)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备案,到宣城市外省内住院治疗的,上述相应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按规定转诊备案,在宣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三)住院分娩报销
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可享受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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