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胖胖烟酒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B6HF1Q |
宁国市胖胖烟酒超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
陈健康 |
宁市监处罚[2023]9-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华盛小区商住楼7、8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1袋“特好剥”山核桃包装袋上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内容;执法人员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3500 |
|
2023/2/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KF6M64 |
操礼发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操礼发 |
宁市监处罚〔2023〕2-05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上缴国库 |
|
0.003500 |
|
2023/2/9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JEFM55 |
王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王淋 |
宁市监处罚〔2023〕2-06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63元,上缴国库 |
|
0.006300 |
|
2023/2/9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KQBB8D |
赵政龙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赵政龙 |
宁市监处罚〔2023〕2-07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上缴国库 |
|
0.004000 |
|
2023/2/9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徽乡百味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084MXJ |
宁国市徽乡百味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胡茵茵 |
宁市监处罚〔2023〕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曲粉1袋;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800 |
|
2023/2/1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百合日杂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MXY5736 |
宁国市百合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马红梅 |
宁市监处罚〔2023〕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老干妈豆豉油辣椒1袋;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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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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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百合家园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3TL383 |
宁国市百合家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龚海清 |
宁市监处罚〔2023〕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4包;
2、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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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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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大杨水果蔬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3NH36H |
宁国市大杨水果蔬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杨玉喜 |
宁市监处罚[2023]9-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 |
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大杨水果蔬菜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山核桃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山核桃3袋;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处以1500元的罚款,合计1550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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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XRAX0 |
邵桂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邵桂英 |
宁市监处罚[2023]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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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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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忠康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PHHE791 |
宁国市忠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胡忠财 |
宁市监处罚[2023]9-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忠康超市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馍片、麻辣鸭头和甜橙复合果汁汽水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馍片2袋、麻辣鸭头1袋和甜橙复合果汁汽水2瓶;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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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
0.0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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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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