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乡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764753563W/202303-0009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03
索引号: 11341702764753563W/202303-0009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03
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03-03 08:13 来源:南极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胖胖烟酒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PB6HF1Q

宁国市胖胖烟酒超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陈健康

宁市监处罚[202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华盛小区商住楼7、8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1袋“特好剥”山核桃包装袋上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内容;执法人员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0.150000

0.003500

2023/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KF6M64

操礼发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操礼发

宁市监处罚〔2023〕2-05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上缴国库

0.003500

2023/2/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JEFM55

王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王淋

宁市监处罚〔2023〕2-06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63元,上缴国库

0.006300

2023/2/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KQBB8D

赵政龙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赵政龙

宁市监处罚〔2023〕2-07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上缴国库

0.004000

2023/2/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徽乡百味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084MXJ

宁国市徽乡百味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胡茵茵

宁市监处罚〔2023〕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曲粉1袋;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800

2023/2/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百合日杂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MXY5736

宁国市百合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马红梅

宁市监处罚〔2023〕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老干妈豆豉油辣椒1袋;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600

2023/2/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百合家园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3TL383

宁国市百合家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龚海清

宁市监处罚〔2023〕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4包;
2、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03200

2023/2/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大杨水果蔬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P3NH36H

宁国市大杨水果蔬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杨玉喜

宁市监处罚[2023]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

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大杨水果蔬菜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山核桃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山核桃3袋;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处以1500元的罚款,合计1550元,上缴国库。

0.150000

0.005000

2023/2/1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XRAX0

邵桂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邵桂英

宁市监处罚[2023]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2023/2/1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忠康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PHHE791

宁国市忠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胡忠财

宁市监处罚[2023]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忠康超市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馍片、麻辣鸭头和甜橙复合果汁汽水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馍片2袋、麻辣鸭头1袋和甜橙复合果汁汽水2瓶;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500000

0.001400

2023/2/1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