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乡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764753563W/202306-0007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3年5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2 发布日期: 2023-06-02
索引号: 11341702764753563W/202306-0007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3年5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2
发布日期: 2023-06-02
市场监管局2023年5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06-02 11:20 来源:南极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新下岗嫂酒楼

个体工商户

9231881MA2NG6937G

陈太元

宁国市新下岗嫂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过期“小熊驾到”牌新奥尔烤翅腌料1瓶(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1000

2023/4/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老彭一品鱼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TQDL6A

彭敏

宁国市老彭一品鱼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过期“百食香”牌油泼辣子1瓶(详见《没收财物清单》);2、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01750

2023/4/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AWW4L

方立清

方立清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4-21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64元;
2、处罚款2000元。
罚没合计2064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06400

2023/5/10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国钦徽菜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2K04T

丁国钦

宁国市国钦徽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过期的“秋霞”牌香辣蟹佐料一瓶、“詹皇康”牌和“华康”牌鸡蛋干各一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2000

2023/5/9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御酒轩酒坊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WRHUG5J

朱景军

宁国市御酒轩酒坊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9-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人参养生酒5瓶;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处以1500元的罚款,合计2200元,上缴国库。

0.22

0.105

2023/5/16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光胜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PMRX75P

徐宗燕

宁国市光胜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9-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山核桃2袋;
2、 处以15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15

0.001

2023/5/17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拉贝母婴用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44NX1C

陈颖

宁国市拉贝母婴用品店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2-2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8元;3、没收“swisse”钙+维生素D片1罐、“bioisland乳钙胶囊”4瓶、 “bioisland婴幼儿DHA(60粒)” 5瓶;4、并处以罚款2000元

0.2

0.1788

2023/5/16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小钟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C6J88

钟炳旺

宁国市小钟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7-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20袋“安可熊”牌香葱芝麻饼干;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0.1

0.0016

2023/5/18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名园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MDWC5M

储慧琴

宁国市名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蒙牛”牌酸酸乳10瓶; 2、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0.500000

0.003300

2023/5/23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慈安路土菜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8YL6P

樊新星

宁国市慈安路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过期的“广详秦”牌鸡饭老抽一瓶、“汤正发”牌盱眙龙虾调料一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2250

2023/5/25

2099/12/31

宁国市云梯乡千秋村畲乡美休闲农庄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LDQ23R

刘汤根

宁国市云梯乡千秋村畲乡美休闲农庄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及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制作的食品案

宁市监罚字[2023]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及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警告;2、没收野猪肉类制品3.15公斤,罚款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0.100000

0.050000

2023/5/22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