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香味源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TDCL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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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香味源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鄢军 |
宁市监处罚[2023]9-42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瓶“欧亚”大理风情风味酸奶;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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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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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治华日杂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2UE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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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治华日杂超市(王治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王治华 |
宁市监处罚〔2023〕8-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2023年5月12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宁国市治华日杂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的“馍客帝国”鸡蛋馍片(孜然味)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6月6日我局收到该批次“馍客帝国”鸡蛋馍片(孜然味)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TWJS23051066,该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馍客帝国”鸡蛋馍片(孜然味)2小包(0.09kg),并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馍客帝国”鸡蛋馍片(孜然味)2小包(0.09kg)2、没收违法所得88.2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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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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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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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佳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691060618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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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散装食品 |
龚荣财 |
宁市监处罚[2023]6-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构成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散装小核桃仁3.4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48元;3处罚款15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人民币5748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2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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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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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W3UD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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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兵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邓海兵 |
宁市监处罚〔2023〕8-27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023年5月10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宁国市竹峰小邓果蔬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6月7日我局收到该批次生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TWJN23050246的,该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19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19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3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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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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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杨运保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RAM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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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杨运保超市(杨运保)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杨运保 |
宁市监处罚〔2023〕8-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2023年5月11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宁国市杨运保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的冰沙板栗糕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6月6日我局收到该批次冰沙板栗糕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TWJS23050878),该报告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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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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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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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6HR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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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红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食品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
刘桂红 |
宁市监处罚〔2023〕8-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
2023年2月15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超市购买的生产厂家为“宁国市安馨食品有限公司”的山核桃仁,该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使用“QS”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经我局调查,涉诉山核桃仁,非“宁国市安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实际是“安徽省宁国市真佳绿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然后作为散装食品,由经营者刘桂红进购并包装、销售。6月25日,经我局补充调查,刘桂红作为经营者,确实使用过带有“QS”标识以及他人厂名、厂址的包装袋将产品包装好后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食品,同时冒用“宁国市安馨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5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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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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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静萱百货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8PY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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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静萱百货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刘培华 |
宁市监处罚[2023]9-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4袋“茂嘉庄”牛肉粒;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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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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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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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亿庭香农家乐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Q68AL5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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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亿庭香农家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王静 |
宁市监处罚[2023]9-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盒“祖名”百姓豆腐;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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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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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汤慧霞蔬菜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AJ5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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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汤慧霞蔬菜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汤慧霞 |
宁市监处罚[2023]9-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油姜片2袋、农家锅巴3袋和盛峰嫩姜1瓶;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0.50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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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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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南山春晓绩溪佬徽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X62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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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南山春晓绩溪佬徽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严书芬 |
宁市监处罚[2023]9-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优品土豆粉3袋;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0.500000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00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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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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