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310-0026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3年9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310-0026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3年9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UHLE3A |
洪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
洪明 |
宁市监处罚[2023]4-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罚款 |
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2023/9/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明鹿轩酒店(江明霞)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Q7Y2419 |
宁国明鹿轩酒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江明霞 |
宁市监处罚〔2023〕3-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949元; |
1.000000 |
0.494900 |
2023/9/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景秀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
个体工商户 |
9134****050184426B |
宁国市景秀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案 |
文军 |
宁市监企罚字[2023]9-5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0.000000 |
2023/9/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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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卡西尔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JWKC6D |
宁国市卡西尔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蓝建勇 |
宁市监处罚〔2023〕9-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咸鸭蛋28个; |
1.000000 |
0.007800 |
2023/9/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怡和日杂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T70W3L |
宁国市怡和日杂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
邹守清 |
宁市监处罚[2023]2-60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没收无标签葡萄酒1瓶;3、处罚款1200元。 |
0.120000 |
0.010000 |
2023/8/3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张小四排档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75Q5B |
宁国市张小四排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张益忠 |
宁市监处罚[2023]2-5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 没收违法所得103.2元;2、 并处3000元罚款 |
0.300000 |
0.010320 |
2023/9/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高玲便民日杂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BF794 |
宁国市高玲便民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高玲 |
宁市监处罚〔2023〕2-6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的“金磨坊”牌薄面筋1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4元;3、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4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400 |
2023/9/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仙霞镇仙霞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KYB71 |
宁国市仙霞镇仙霞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王兵 |
宁市监处罚[2023]6-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茂之风蒜香花生、茂之风香酥花生各1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3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人民币5003.5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350 |
2023/9/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仙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HJCR7E |
宁国市仙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张春根 |
宁市监处罚[2023]6-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笑喔喔鱼皮花生、百乐吧香辣翅各一袋;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11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100 |
2023/9/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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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中溪镇诚信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RGM1L |
宁国市中溪镇诚信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叶东发 |
宁市监处罚[2023]6-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03.5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350 |
2023/9/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金飞好又多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XGC4XX |
宁国市金飞好又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吴金飞 |
宁市监处罚[2023]6-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卫龙72g麻辣麻辣小麻小辣辣条1袋;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05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500 |
2023/9/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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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三臣量贩零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9J5E1T |
宁国市三臣量贩零食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
吴昊 |
宁市监处罚〔2023〕1-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三臣量贩零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标签标注为果焙爽,包装袋上标注英文名称为“Capri-Sun”的饮料15袋。上述饮料包装是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果焙爽””饮料15袋; |
0.200000 |
0.009450 |
2023/9/1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宝银电机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7668809100 |
宁国市宝银电机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为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陈传宝 |
宁市监处罚〔2023〕3-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
登记事项变更为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元),上缴国库。 |
0.040000 |
2023/9/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张水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2RRE24 |
宁国市小张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
王丹 |
宁市监处罚[2023]9-57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2023/9/1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安徽宁国千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7430676521 |
安徽宁国千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杨同水 |
宁市监处罚[2023]6-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4650元,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14650元,上缴国库。 |
1.000000 |
0.465000 |
2023/9/1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照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8NWRE42W |
宁国市照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
孙照山 |
宁市监处罚[2023]9-72号 |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共计2台:1台台秤、1台电子台秤; |
0.150000 |
2023/9/2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富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PEP4T04 |
宁国市富宁超市销售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案 |
芮永宁 |
宁市监处罚〔2023〕8-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胡伟、黄耀对当事人宁国市富宁超市(芮永宁)位于宁国市甲路镇甲路街道16号经营的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正在销售“怡冠园”金丝银针,数量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8日,保质期150天。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2023/9/2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驭峰汽车修理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U0RK9B |
宁国市驭峰汽车修理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何艳 |
宁市监处罚〔2023〕1-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2023年8月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驭峰汽车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为4L美孚速霸2000发动机油5桶和嘉实多磁护发动机油2桶,经商标权利代理人现场鉴定,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速霸2000机油5桶,嘉实多磁护机油2桶; |
0.280000 |
0.196000 |
2023/9/2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办单位: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市府巷1号
邮编:242300 运维电话:0563-4116396 网站标识码:34188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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