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2 16:06
来源:宁国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或督促查处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市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经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公安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安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公安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安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市国家保密局应会同监察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家保密局会同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单位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