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直相关单位、部门组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负责试点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兼顾地域差异的原则。
第四条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考评采取综合评议、网上评议、现场考核三种方式。
第六条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责任单位分解、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公开目录、标准、流程图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内容情况;
(七)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八)受理、办理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九)群众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满意情况。
第七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建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县(市、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5天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省政务公开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省政务公开办公室提请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