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2 10:06
来源:宁国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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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我局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责任落实的原则,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