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乡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2 14:25
来源:万家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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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聘任人选,报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并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媒体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其他社会人士中选取,共聘任监督员不超过20名。人数安排:人大代表3-5名,由县(市、区)人大办推荐提名;政协委员3-5名,由县(市、区)政协办推荐提名;媒体代表3-5名,由县(市、区)宣传部推荐提名;专家学者3-5名,由县(市、区)教体局推荐提名;法律顾问3-5名,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办推荐提名;其他社会人士3-5名,由县(市、区)统战部推荐提名。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条件包括: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五)年龄在23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任期内表现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将予以解聘。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监督员证交回。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职责包括:
(一)对机关单位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机关单位审批事项和法规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机关单位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各县(市、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加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宣传教育,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活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连心桥作用,为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权力主要包括:
(一)监督权。有权对各县(市、区)政府、辖区内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相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权直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根据各地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安排,有权对各参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二)建议权。有权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政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义务包括:
(一)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坚持自我感觉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各单位在政务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三)经常向当地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随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四)经常与当地政务公开办公室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五)及时参加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六)协助当地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七)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包括:
(一)通过
明查暗访
、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下属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科室及相关部门反馈。
(二)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下属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及相关部门采取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与监督员交流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及辖区内乡镇街道、下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及辖区内乡镇(街道)、下属部门政务公开领导组召开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辖区内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部门及科室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