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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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679/202312-0001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679/202312-0001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宁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2 10:11 来源:宁国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依据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同时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信息的,应填写《宁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向我局办公室提交,也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第三条 我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四条 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登记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2. 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 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单位分管政务公开负责人同意后延长,并出具《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
第七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不予受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
3、申请人不能提供本规定要求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的;
4、申请人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的;
5、申请人以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6、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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