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2 10:14
来源:宁国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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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行使水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宁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公室为受理机构。
第六条 我局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信息。包括经批准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规定等。
(二)办事指南。包括我局机构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局管理分工等。
(三)水利方面编制信息。
(四)水利方面审批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信息;
(四)在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我局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宁国市政府网站,我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局办公地点、电子屏幕、公告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