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11-0008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2 发布日期: 2023-11-02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11-0008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2
发布日期: 2023-11-02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3-11-02 17:32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国市 市场监管局 及其各直属 单位 、各派出机构。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宁国市 市场监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