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311-0002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宁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国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08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311-0002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名称: | 宁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国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3-11-08 |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处,局、各司法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宁国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1月8日
宁国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3—2025年)
我市2020-2022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已实施完成,并通过省司法厅评估验收。为持续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宣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2020年以来宁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2020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市、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建成,安徽法律服务网宁国分站、宁国市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大厅有序运行,法律援助民生实事持续实施,法治宣传教育保持全省先进,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作用发挥明显,律师、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覆盖。
截至2022年底,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170个,法律服务人员990余人。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140个,设立百姓评理说事点109个,为120个村(居)全部配备村(居)法律顾问,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568名。2020-2022年全市律师办理案件3838件,公证办理事项3116件,法律援助办理案件1692件,调解各类纠纷16403件,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当前宁国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形势任务
宁国市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追赶江浙,争先江淮”的奋斗目标,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发展阶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同时,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整体发展不平衡,供给能力、服务质效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人员力量、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内生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协同有待进一步深化;公共法律服务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科技应用、社会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全面深化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加和优化服务供给,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坚持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坚持立足实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目标任务
(一)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宁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度、精准度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到2025年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网络全面建成。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管理规范、发展有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资源整合,平台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持续提升。
2.“八五”普法规划顺利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有效落实,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3.法律援助民生实事深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国家责任。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规范、质量监管和评价指标更加科学。“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持续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个人诚信承诺全面实施。
4.律师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进一步巩固深化。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提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管理更加规范。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5.公证服务供给明显提升。坚持公证公益属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推进数据共享和在线办证,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能动性,创新拓展新兴公证服务领域,公证办证总量持续增加。
6.大调解工作格局日益深化。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在市县乡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全面构建“一站式”特色解纷体系,深化推广宣城“握手言和”人民调解品牌,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配套制度,研究探索商事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息化平台功能,加强信息化平台应用。
专栏1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
|||
序号 |
指标内容 |
预期值 |
指标性质 |
1 |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2 |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
100% |
约束性 |
3 |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
100% |
预期性 |
4 |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100% |
预期性 |
5 |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
3.2 |
预期性 |
6 |
全市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
100% |
约束性 |
7 |
本市独立法律援助机构(家) |
1 |
约束性 |
8 |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
100% |
约束性 |
9 |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130 |
预期性 |
10 |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
100% |
预期性 |
11 |
通知辩护(不含单位犯罪)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
100% |
约束性 |
12 |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13 |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0.8 |
预期性 |
14 |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15 |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
80% |
预期性 |
16 |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
20% |
预期性 |
四、工作举措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1.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法律服务行业党员和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快推进均衡发展
3.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奖励补贴等手段,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引导法律服务力量向基层、农村延伸。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认真落实“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完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专栏2“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巩固提升工程 |
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完善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
4.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健全完善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建设,加强乡镇法律服务供给,确保镇域法律服务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科技信息应用,推广运用网络服务、远程视频服务模式,满足偏远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专栏3公共法律服务覆盖提升工程 |
依托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安徽法律服务网宁国分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咨询、远程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农村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地区人民群众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
5.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准确把握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健全公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志愿者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行动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6.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多元供给。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增加每10万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数量。丰富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持续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鼓励公证机构积极拓展司法辅助、家事服务、金融赋强、知识产权保护、商事调解等业务领域,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鼓励社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三)完善法律服务网络
7.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准化、规范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法律明白人”的指引作用有效发挥。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工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法律援助联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专栏4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运行工程 |
贯彻落实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和省厅《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
8.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应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及时入驻安徽法律服务网、宁国市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大厅等网络平台,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咨询、预约受理办理等,提升服务质效。支持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其他智能化、信息化公共法律服务设施设备,便利基层群众就近获取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专栏5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运行维护工程 |
及时安徽法律服务网完成网络平台转办交办各项服务事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线上服务能力和水平。 |
9.协同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认真落实省厅、宣城市有关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工作要求,在做好实体平台服务的同时,协同办理好网络平台、热线平台转办交办的法律服务事项,加强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的宣传推广,不断提升群众对网络平台、热线平台的知晓率、首选率。
专栏6协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应用工程 |
贯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工作要求,积极宣传推广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促进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
10.推进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宣城市司法局有关智慧法律服务项目建设有关任务要求,加强律师、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业务系统应用,提升应用水平。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信息核查和远程视频办证服务水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专栏7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应用工程 |
加强法律服务业务系统使用管理,提升应用水平,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推广应用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 |
11.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可及性。
(四)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12.高水平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江淮普法行”等主题普法活动,推动宪法法律“七进”。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持续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
13.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健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制度安排;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和任职法律考试制度,持续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学法用法考法和旁听庭审活动。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构建学校法治教育体系。推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指导落实普法责任清单、重要工作提示单、重点任务督办单、履行普法责任评价书“三单一书”,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完善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支持开展普法志愿服务。建设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有效性。
1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实现市、乡、村三级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持续加强宁国地域法治文化挖掘、研究和创造性成果转化,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推进法治文化传播,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法律法规实施日等时间节点以及“民法典宣传月”“三下乡”“宪法宣传周”“法润乡村社区”等活动载体,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每个村(居)基层法治文化活动每年开展1次以上。
(五)创新法律服务发展
15.健全完善律师管理体系。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完善投诉处理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优化律师职业评价体系,推进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升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16.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推进落实公益二类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实行编制备案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化财务管理等政策。加强对公证机构质量建设、业务开展、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办证规则等情况的监督指导,鼓励引导公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利企惠民举措。积极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不断增加公证法律服务供给。
17.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转型升级。持续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持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估,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持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专栏8法律援助转型升级工程 |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履行工作职能。有效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更多低收入群体和特殊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到2025年,每10万人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110件以上。 |
(六)共建社会治理格局
20.创新发展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握手言和”调解品牌建设,推动“和谐、善治、功效”的调解文化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深度融合,让“以和为贵”思想根植人心,让“和谐共生”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居)、街道(乡镇)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全覆盖。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
21.深化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基层矛盾调处、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健全诉调、诉裁衔接机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引导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拓展。
22.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着力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完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线上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能力。
23.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落实全省司法所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按照“夯实基础、补齐短板、优化职能、展现作为、巩固提升、强化阵地”的思路,积极解决制约司法所建设的瓶颈和难点问题。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开展司法所参与法制审核、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切实推动司法所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体规划、一体建设,实现“站所合一”,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
24.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数据应用共享。落实上级有关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工作要求,全面汇聚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衔接联动,推进信息交换共享。
(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5.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到2025年底实现我市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26.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机制。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拓展公证“一网通办”和“跨省通办”,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业务实践,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推进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专栏10“万所联万会”深化提升工程 |
健全完善“万所联万会”机制,加强工作对接合作,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民企建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 |
(八)积极服务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以及省、市“三地一区”、苏皖合作示范区建设等,策划专项法律服务,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管理协作,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区域法律服务市场。
(九)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27.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加强涉外法治宣传,引导在宁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8.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积极参与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鼓励支持我市律师事务所开展或合作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推进承办涉外业务公证机构发展,提升涉外公证服务能力,引导公证机构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支持仲裁机构拓展涉外仲裁业务。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在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信息数据共享、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经费保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法律援助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推动将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基层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常态化、可持续。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对党政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四)强化督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五)强化宣传引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在全社会树立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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