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上街卫生室 |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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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
PDY70087634188119D6001 |
宁医保处字〔2024〕第1号 |
欺诈骗保 |
套取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 |
责令改正,退回基金损失,并对查实的重复收费、串换收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行为套取基金并已拨付的金额17528.63元,予以1.5倍罚款26292.95元;对查实的虚构医疗服务并已拨付的金额491.98元,予以3.5倍罚款1721.93元,合计28014.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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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四年一月三日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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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梅林镇花园村卫生室 |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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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
PDY70080934188119D6001 |
宁医保处字〔2024〕第2号 |
欺诈骗保 |
套取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 |
责令改正,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并对查实的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行为套取基金并已拨付的金额1815.12元,予以1.5倍罚款2722.68元;对查实的虚构医疗服务并已拨付的金额186.54元,予以3.5倍罚款652.89元,合计3375.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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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四年一月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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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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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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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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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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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保处字〔202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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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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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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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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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基金损失(已由稽核部门追回),并处以骗取金额3.5倍罚款3320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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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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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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