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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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36D/202311-0002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宁国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36D/202311-0002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宁国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宁国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9 15:54 来源:宁国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机关各科室、局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第六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经调查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办公室提出追究建议,上报局党组。经调查确定情况不实的,由调查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向署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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