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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401-0028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9 发布日期: 2024-01-2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401-0028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9
发布日期: 2024-01-28
【上级政策】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8 10:08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优化孤寡老人服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宁国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宁政规〔2022〕7号)文件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机构安全管理

1.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定期排查房屋隐患,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 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加强食品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2.完善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应指导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内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要求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3.加强督查检查。严格保护老年人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对厨房餐厅、活动室、门卫值班室等重点位置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公布相关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理,督促整改。

二、加强机构资金管理

1.规范财务管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相 关制度,明确财物收支流程和具体要求,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气支出、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医养结合补贴、各级奖补提升改造资金等各类资金应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当开设单独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特困 人员供养机构经费收支。收住社会老人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将 社会老人收支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收支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2.确保专款专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应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其中伙食费标准,一般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5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费用不得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对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供养经费的情况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定期核查清点特困供养机构入住人员,防止虚报入住人数,套取财政资金。健全回避制度,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机构财务会计、出纳,不得被聘为机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 等方式,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年度财务和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公建民营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3.规范零用钱发放。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管理规定,零用钱由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发放,一般不超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10%。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现金或转存特困人员银行卡(存折) 的方式发放;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返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对零用钱的发放应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应向供养对象公开并按季度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

4.规范物资采购。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 大额采购项目按程序报批及一事一结算制度。规范采购果蔬、肉类等不耐储存食材,按要求做好采购记录和食品留样,确保全程可追溯。物资采购、入库、领用均应做好登记签字、 留存票据、规范存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入账。

三、加强机构运营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制度化管理 、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督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立落实岗位责任、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要求。

2.实行院务公开。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做好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的长期公示,落实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做好物资采购、接受捐赠、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的及 时公示和伙食菜谱的每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回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关于日常管理、物资使用、经费收支等情况的关切询问。

3.规范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机构,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要第一时间安排入住供养机构,不得拒收。对不愿继续入住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及时报告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并依规履行相关程序转为分散供养。

4.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管。公建民营机构应切实履行兜底线 、保基本责任,不得降低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特困人员权益,不得借公建民营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挪作他用。公建民营供养机构要严格遵守《宁国市公建民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做到供养经费单独建账,经费支出要合法合规。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经费支出管理,严禁侵占、挥霍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每月向乡镇(街道)报送具体支出明细和财务结余等情况。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所有权方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定期清查盘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并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委托合同,可采取收取保证金、按实结算分期支付等方式,加强对运营方的监管与约束,督促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质保量、规范安全的供养服务。

四、提升机构服务质量

1.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选用一批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管理服务人员队伍。机构负责人(院长、副院长)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仍需聘用的,应经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准,并报民政局同意,对缺乏相应管理服务能力或责任心不强的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转岗或辞退。按照护理人员与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10、与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5的标准,逐步配齐配强护理人员队伍。加强从业人员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发生欺老 、虐老问题。加强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负责人每 三年轮训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2.提高机构入住率。积极引导动员失能、高龄等特困人员入 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对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2025年底前,各乡镇(街道)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 下,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 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 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将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机构入住率或入住人数 “挂钩”。

3.开展老年人入院评估。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联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组建自身评估队伍等方式,对申请入住特 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政府保障对象、社会老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家庭照护力量等,合理确定照护等级。

4.完善医疗护理服务。各乡镇(街道)积极协调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等部门,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巡诊医务点,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为服务对象提供入住评估、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小病不出院,大病能转诊。

5.推进机构等级评定。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推进特 困人员供养机构等级评定,对机构设施、环境、管理、服务等进行全面的标准化评定,对标对表不断提升机构养护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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