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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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401-00078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宁国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1 发布日期: 2024-01-3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401-00078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宁国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1
发布日期: 2024-01-31
宁国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1-31 15:54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投诉举报范围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或所属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3、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4、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会同相关科室调查、处理,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63-4022678。
(二)受理程序
1、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①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②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③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办理机构:宁国市司法局(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调查:局办公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经查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
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由局办公室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1、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2、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人;
3、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4、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五、投诉举报的办理期限
1、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六、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投诉举报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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