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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679/202403-0000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储涛解读《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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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储涛解读《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储涛解读《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7 15:48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结合安徽实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为使大家对《实施细则》有一个全面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为结合安徽实际抓好落实工作,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专家意见及在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修改完善。通过厅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等。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共14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范围、方案分类、方案内容、编报时间、分级审批、申报材料要求、受理时限、审批方式与时限、技术评审、审批条件、方案变更以及方案有效期等。
第三章 方案实施共3条,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并在项目建设期间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等。
第四章 设施验收共3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间、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报备以及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5条,明确了方案审批监管、方案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和改正责任等,并对方案质量抽查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 罚则共2条,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4条,明确了其他部门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时的要求、开发区和城市建成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要求等。
四、创新举措
一是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涉及矿山露天开采场、城市土方消纳场和三级以上弃渣场等的生产建设项目,推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费用纳入水土保持投资。
二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个立项文件包含多个子项目的情况,《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同一立项文件,涉及多个主体设计的子项目且不具备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分开编报。
三是为严格控制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规范弃渣场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弃渣场变更无设计方案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是为维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公信力,提高我省方案编报审批质量,《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工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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