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
类别 |
依据 |
说明 |
1 |
拟作出拟作出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达到前述数额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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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凡是经过听证的处罚案件一律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 |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四项。 |
3 |
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二项 |
罚款数额低于法定处罚额度且低于有关文件规定的自由裁量基准最低档次。 |
4 |
撤销、撤回许可决定的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三项 |
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
5 |
情况复杂、有争议,拟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三项 |
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
6 |
案件影响重大、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三项 |
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
7 |
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四项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凡是经过听证的许可案件一律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 |
8 |
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
行政强制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五项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9 |
其他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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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顶)>的通知》(皖交政法〔2023〕99号)第四条第六项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