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住建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1908-0002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小区)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08-2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1908-0002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小区)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08-20
《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小区)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解读人 市住建局局长 张玉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我就《宣

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一一解读。

一、申报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单体或群体房屋建筑项目应申报“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

(二)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各县(市、区)房屋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项目(不含单体建筑)可申报“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示范小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2. 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初制定了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创建方案。
  3.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自评合格。
  4. 申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
  5. 施工现场实行“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系统)”,并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规定进行考勤。
  6.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符。
  7.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各项措施到位,达到建筑工地“六到位”标准(工地围挡设施到位、出入口硬化到位、运输车辆密闭到位、冲洗设施配备到位、降噪和防尘污染措施到位、出入口视频监控安装到位),并配备扬尘监测系统、雾炮机、喷淋降尘系统,场内主次干道、材料堆场硬化到位,裸露土方进行了有效覆盖或绿化,工地围挡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30%。
  8. 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高处作业相关措施,对楼梯、电梯井口、楼层临边及洞口采用定型化防护设施。
  9.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自评达到“优良”等级或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自评达到“达标”等级。
  10. 申报项目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安装和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督管理系统。
  11. 施工单位承诺项目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行为。
  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悬挂“创建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标牌,供社会监督。
  13. 项目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监理资料齐全有效。
  14. 项目临时用房符合消防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

(二)申报创建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 主体工程体量完成50%时可申请评审,原则上主体结构封顶后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单位申报材料

  1. 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文件及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创建项目的简要概况、项目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行为说明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或《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评价材料。
  2. 申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安全报监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证书。
  3. 申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IFA系统”考勤记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4. 申报项目创建效果和现场图片不少于10张(应包含车辆自动冲洗设施、视频监控视频、扬尘监控系统、雾炮机、

喷淋降尘系统、临边洞口防护、场内硬化绿化、临时消防设施、创建标牌等)。

  1. 申报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提供的图片、复印件应清晰。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申报工程的简要创建过程等情况。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或《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评价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创建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创建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目标计划,并按季度报送创建实施情况。

(二)申报项目达到申报条件并经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

(三)各县(市、区)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申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以文件形式向市住建委申请组织现场复核,市规划区(不含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内申报项目由市建管局进行初审。

五、评审及公布程序

(一)市住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组织评审工作,市建管局具体实施。

(二)市住建委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复核文件后,由市建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从“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人组成现场复核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现场复核。

(三)现场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体查验对创建项目给予综合评价,现场复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检查组将现场复核结果及下列资料报市建管局

  1. 《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现场复核反馈意见》;
  2. 检查组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或《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现场评分材料;
  3. 签署综合评价意见的《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

(四)对检查组现场评分达85分及以上的创建项目,由市建管局组织综合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在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5日,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建委审定并发文公布。

六、奖励及处罚措施

(一)奖励措施

  1. 对获得“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委颁发“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奖牌和荣誉证书;对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颁发“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优秀项目经理”和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证书。
  2. 获得“宣城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创建项目工程造价1%-2%比例给予奖励。
  3. 获得“宣城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系统”中对项目进行相应加分。
  4. 获得“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项目,作为申报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要条

件之一,并择优推荐为年度“平安工地”。

(二)对以下情形,取消相应资格

  1. 创建“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项目在竣工前,如有下列情形,取消评审结果或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相关检查中,被下发执法建议书或执法告知书的;

(3)在市级检查通报中因安全方面问题被记不良记录1次及以上的;

(4)其他与单位(项目)荣誉不相符的情形。

  1. 创建“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项目,如有下列情形,取消项目优秀项目经理和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1)创建项目被取消评审结果或资格;

(2)在网上公示结束前,创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市级及以上检查通报中被记不良记录的;

(3)在网上公示结束前,创建项目的项目经理“IFA系统”考勤率低于7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低于75%的;

(4)其他与个人荣誉不相符的情形。

七、附则

  1. 本办法由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2.市规划区内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县(市、区)内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此办法申

报“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

  1. 参与现场复核人员应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肃、

认真的开展复核工作。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建管〔2011〕292号)予以废止。

这个《办法》对我市创建标准化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管都有指导意义。好,我的解读就到这里,不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欢迎在一起作进步交流和探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