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住建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保障性住房>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409-001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17 发布日期: 2024-09-17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409-001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17
发布日期: 2024-09-17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7 09:14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7月份,住建局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草案),2月份,反复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的意见,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9月17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印发。
  三、出台目的
  保障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保基本、多层次、可循环、能持续”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不断拓宽保障方式,稳步扩大保障范围,注重适度保障的原则。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和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家庭。申请人必须以家庭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无特殊情况的不得跨代际关系。新增:无特殊情况不得新增其他成年共同申请人。二是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在延续往年申请条件中的收入和财产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新增:1、增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超过我市公租房标准的经营实体或车辆转让、变更、注销记录;2、增加申请家庭存款、流水等资金上限参照经营实体标准。3、增加不得已承租我市开发区、企业公租房,就业单位为我市建有公租房的企业的,需提供未承租本企业公租房证明。三是细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方案对办理程序和各部门审核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变故,本年度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书面申请减免年度公租房租金。四是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的建设。新增:1、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及材料,导致无法审核认定的,视为放弃年度保障资格;2、增加已配中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承租不满一年退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强化对承租对象的不当行为的惩戒,将⑴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⑵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⑶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⑷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⑸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存在侵占消防通道、公用设施、高空抛物等行为,经三次及以上劝阻拒不改正的;⑺隐瞒或伪造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⑻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等行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保障措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住建局
  联系人:刘斌 住房保障科科长
  联系电话:0563-4028121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