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住建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403-00065 组配分类: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住建局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规划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403-00065
组配分类: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住建局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规划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住建局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规划目录
发布时间:2024-03-28 09:37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3、违规收取费用的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