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行政奖励目录和流程图
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402-00076 组配分类: 行政奖励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奖励分表(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19 发布日期: 2024-02-19
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402-00076
组配分类: 行政奖励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奖励分表(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19
发布日期: 2024-02-19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奖励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19 09:47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奖励分表(2023年版)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