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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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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3、违规收取费用的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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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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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3、违规收取费用的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