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59734 |
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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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5号 |
非法占地 |
2023年10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山街道、西津街道超出用地批准红线23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平方米,建设用地2057平方米),用于硬化建设市政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罚款 |
对擅自占用土地共计2360平方米用于市政道路建设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236000元。 |
23.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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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5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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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6087M |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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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8号 |
非法占地 |
2023 年期间在南山街道独山村建设机场路, 其中部分地块未办理供地(划拨)手续(以下简称 1#地块), 部分地块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下简称2#地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中的 753.33 平方米农用地退还到南山街道独山村;2.对非法占用的 492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处罚款 492000 元。 |
49.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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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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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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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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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6号 |
非法占地 |
在港口镇新建街建房超出批准用地红线,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42平方米用于建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对擅自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42平方米用于建房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款5420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超市和宾馆。 |
0.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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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5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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